案情
2002年1月,秦某被某无线电厂招用,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,合同约定乙方(秦某)在合同期内若受甲方(厂方)出资培训,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行离职,按培训费50%赔偿。当年2月,秦某被派往国外参加技术培训两个月。2003年9月23日秦某提出辞职,被批准后双方协议秦某赔偿培训费2万元。10月7日,秦某一次性付清了培训费后,在该厂办理了辞职手续。事后秦某反悔,称培训是企业的义务,赔偿培训费非本人意愿,要求该厂退还。仲裁委员会经调查,裁决对秦某的申诉不予支持,维持双方原协议。
说法
这是一起职工与企业因赔偿培训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,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秦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,维持双方原协议是正确的。
第一,秦某被某无线电厂派往国外参加技术培训,不是一般意癫痫病犯了怎么办义的职业培训,而是对个人进行的专门技术培训,是为了让秦某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先进技术,为该厂服务。而秦某在培训后未按劳动合同规定,把所学的技术用于该厂的生产,为该厂创效益,而是辞职另找单位,显然是不合情理的。一般而言,像企业对秦某这样的专门培训,一方面应看作企业有这样的义务,但另一方面它是以职工为企业尽义务为前提条件的,秦某片面地强调培训是企业的义务,而自己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是没有道理的。
第二,秦某与无线电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问题有明确的约定,且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哈尔滨哪家医院治疗癫痫病靠谱规定,属有效条款。《劳动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对此,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《违反〈劳动法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,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,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。
本案中,秦某在劳动合同中与该厂关于培训费问题的约定十分清楚,秦某在被派出国培训后工作未满一年,即向单位提出辞职,企业一方无任何责任,企业让其按约定赔偿培训费既合理又合法。 儿童癫痫病该如何治疗 吴 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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