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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症晚期男子起诉儿子索赡养费称只想见见他

2017-11-23   来源:潍坊资讯新闻网

已患癌症晚期的老刘,把儿子告到了江北区法院,要求儿子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。开庭前,他却称,不要赡养费,只希望跟儿子搞好关系。“他生病了就来找我,我内蒙古癫痫医院生病的时候他在哪儿?”老刘的儿子小刘一肚子气愤和委屈,“我6岁的癫痫病发作前兆时候,他就跟我母亲离婚了。是母浙江治疗癫痫最好医院亲把我带大,他都没管我。”近日,江北区法院的法官在病房内开庭审理长春癫痫病公立医院了此案,经过调解,最终父子俩和好了。父亲:儿子不来看我今年9月底,老刘委托律师告亲生儿子小刘,要求儿子每月给他1000元赡养费。“我打官司,不是真的要儿子给我赡。父母没有抚养过子女,子女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?昨日,重庆晨报记者采访了荣东律师事务所魏红兵律师。他解释:《婚姻法》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这都是法定义务,他们之间不是因果关系。也就是说,子女的赡养义务,不会因父母没尽到抚养义务而消除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关系又是怎样的呢?魏红兵律师表示,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,如果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,那么继子女也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。如果父母再婚时,继子女已成年,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,也就不需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。养子女、养父母及生父母之间又是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?魏红兵律师表示: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《婚姻法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。而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,则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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